一、“银行存款”项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审计处理
会计报表“银行存款”项目的数额,在理论上讲应当是反映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开户银行可以支用的款项。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审计单位会存在若干未达账项,有的可能直接影响到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注册会计师在收集审计证据时不仅要取得“银行对账单”,还要取得被审计单位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注册会计师在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之后,应当履行这些审计程序:(1)对所有的未达账项,特别是数额较大的事项,应结合“截止性测试”,通过查阅原始凭证,询问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弄清经济业务性质及其从属时间,在经过审慎地职业判断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或处理的意见。(2)对时间较长的未达账项,特别是跨年度的未达账项,不仅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查清原因,注册会计师根据其性质提出调整或处理意见外,还应通过“管理建议书”的形式提出改进建议。(3)对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所有事项,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查清是否属于本单位的未收未付事项,查清原因后进行必要的调整处理。(4)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只要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超过“重要性水平”而被审计单位又拒绝调整时,注册会计师均应根据其影响程度考虑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
二、“存货”项目“负数额”的审计处理
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货”项目数额的审计,总是以确认“资产存在性”、“所有权归属性”、“记录完整性”和“计价正确性”为主要审计目标。一旦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货"项目或其中某一类出现“负数额”时,必然会对"存货"数额的真实性产生“质”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存货”项目数额时,除了要关注明细分类账的总额与总分类账和会计报表的数额是否相符一致外,还要注意通过审阅“明细分类账”和获取的“盘点明细表”,观察其中是否有“负数额”存在,并了解其存在和产生的原因,以确定处理的方法,消除由于“负数额”的存在而导致资产负债不实。另外,要结合“计价性测试”,特别是对经营成果具有敏感影响的主要原材料和主要产成品成本结转的计价测试,确认其计价的正确性。如有由于其计价原因而形成的“负数额”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三、“替代性审计程序”的审计处理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询证回函率甚低,无法直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以“替代性审计程序”获得其他的佐证资料,但有不少审计人员仅仅是把明细账户中记载的发生额予以抄录,无法从中得到能证实资产(或负债)存在的充分依据。
所谓“替代性审计程序”,应当是获取间接的充分证据证明经济事项发生的过程,按法定的要求可以确认资产(或负债)存在性和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例如检查获得与销售相关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定单、发票副本;可以确认物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包括铁路、公路发运凭证、购货方提货出具的信件或证件;双方近期的账目核对记录等。并用这些资料证明经济事项的发生过程,而不是账目记录的反映。
四、“截止性测试”的审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运用“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对某一会计报表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是否存在有提前或推迟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的错报漏报事项。测试的对象一般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和“销售费用”等项目。在进行“截止性测试”过程中,不仅需要将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定时期内(一般可选15~20天)上述项目所发生的数额较大的经济事项,记录其所附有关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发生日期等与会计凭证的会计处理,还要依据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确认其处理的合法性,如有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费用的事项,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进行“截止性测试”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依据所附原始凭证列示的经济事项,既要考虑凭证所列示的日期和内容,又要考虑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并作出合理的判断。而不能简单以原始凭证的日期来划定会计处理的合法性。注册会计师所作出的一切职业判断均应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之中。此外,应注意“截止性测试”所选取的时间跨度,既要考虑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还要视其实际情况,必要时应将时间跨度予以延长。
五、“固定资产”项目“数量”抽盘的审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项目数量“抽盘”核实的目的是通过对一定“样本量”的抽盘用以间接确认报表项目数额的“存在性”。而对“抽盘”的审计程序一般又有抽取比例的要求,其目的是通过一定的比例数量抽盘的结果来判断样本整体的误差程度。就一般单位而言,通常固定资产被划分为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等。根据单位所处行业性质和经营规模的不同,各类设备所占有的比例也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抽盘”比例和选择抽盘样本上应关注“固定资产”数量的变化:(1)结合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审计,通过现场的检查,了解已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固定资产”的结转或估价。(2)通过现场观察,了解本期是否发生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某一生产线增加的新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3)在抽盘的过程中,可以选取某一车间或独立单位,通过清点实物与账目或卡片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数量的差异。(4)结合各项费用项目的审验,了解其中是否有应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资本性支出却作为费用列支。
六、“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审计处理
审计“固定资产”折旧数额的计提,首先要确认当期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会计政策及其预计使用年限和上期相比有无变化,并应取得被审计单位各月计提分配折旧的计算清单以备核对。在审计方法上可根据被审计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分别按以下方法进行检查:
1.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公式进行验算:当期应计提的折旧数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本期增加原值数额×(12-开始使用月份数)/12-本期减少原值数额×(12-开始减少月份数)/12]×类别折旧率。
2.当采用“年限总和法”或“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时,由于每年所采用的计提折旧的比率和原值基数不同,应视同个别折旧率法进行审验。即首先按年初固定资产的原值余额扣除当年减少的部分依其应采用的折旧率或原值,计算期间应计提的折旧数额;其次分别计算按本期增减的原值数额及其折旧率计算期间应增提和减提的折旧数额,加计后与已提数额进行比较,检验其是否存有差异。
3.使用“年限平均法”采用个别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可在确认上年度折旧数额计算无误的前提下,对当年增减的固定资产分别计算其应增提和减提折旧的数额,加计后确认。
七、“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审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的“土地”数额,要查清是否属于历史的遗留而存在;新入账的“土地”是否属于清产核资过程中评估价值的50%,并验看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除国有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应存在“固定资产”的“土地”项目。对“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要索取土地管理部门的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据(如系改制过程的增加,应取得相应的评估资料及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审验列示的地段是否属被审计单位所有;期间如有受让或出让,应取得产权变更法定批准相应手续,关注其转让的方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按规定连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一同转让)以及是否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关的税费。对于被审计单位不规范会计处理和某些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提出调整意见,建议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八、“银行借款”的审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借款”项目的审计,除了要确认其“资产负债存在性”之外,重要的是通过向被审计单位取得所有的“借款合同”。通过对“借款合同”的审阅,了解合同的借款人、币别、借款日期、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条件(是信用借款、抵押借款还是担保借款以及抵押的物品)是否准确;同时还要注意是否存在逾期借款,逾期的原因是由于暂时的财务困难还是长期的财务困难造成的无力支付。这些内容均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之中。
在对“银行借款”审计过程中,应结合“财务费用”的审计关注应付利息的计提和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增加“长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应计利息)和“财务费用。”除此之外,还要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对有关事项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充分披露。如果有披露不充分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又未接受补充的建议,则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在审计报告中的说明。
九、“预提费用”的审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对“预提费用”审计的关键是对预提费用计提依据正确性和合理性的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索取与计提有关的合同与资料,比如供应合同、租赁合同、相关的收费规定、相关的计量资料等,确认费用是否应由本期损益承担、单价的选用是否合理、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但在实际中,更多发生的是某些费用如生产耗用外单位提供的动力或原料,双方约定每月分期预付或月后根据相关的计量资料进行结算,这样实际结算的数额往往与预提的数额产生一定的差距。会计核算人员本应及时对所产生的差额进行调整,但由于某些原因未作调整甚至差额积累沉淀,既对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同时作为一项负债的数额也产生了不正确的反映。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此种情况应予充分关注,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十、“投资收益”的审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投资收益”项目的过程中,除了履行常规的一般审计程序外,重点应关注“投资收益”数额会计处理的充分性和合法性。
对于“短期投资”本期所实现的收益和“长期投资”项目按“成本法”所确认的收益均应查验“银行入账单”的汇入或开票单位是否与账目记载的被投资单位户名一致,如属于“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注意是否明确注明为已分回利润或根据被投资单位宣布的分配方案计入“应收利润”,是否与被投资单位所宣布的分配方案一致。
对于“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注册会计师应获取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确认依据,如系根据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应根据其“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总额按股权比例计算所占份额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核对,核对时必须注意“长期投资”中的股权投资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被审计单位系根据未审的会计报表或其他通知资料确认投资收益,注册会计师除应取得该资料的复印件外,必要时应通过电话向被投资单位进一步核实,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如对当期经营成果影响较大,应考虑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说明。
对因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形成的“投资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取得被审计单位计提依据和计算资料进行详细的审阅,以保证其“合法性”和“计价正确性”,如有差错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除上述问题外,注册会计师还应结合对“应收利润”项目的审计,关注其中是否存有应收而长期(跨年度)未予收回的投资收益,了解和分析其原因;还应关注有投资长期未确认收益或损失的项目,了解和分析其原因,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及其对经营成果可能影响的程度,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考虑在审计报告中的披露形式。
十一、关于汇总会计报表中“内部往来”未达账项的审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会计报表时,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是汇总报表,则一定要注意对其汇总过程的审验,观察其内部往来是否存有未达账项未予抵销。如其数额较大,必须提请被审计单位核对查实其经济业务的性质,进行调整。若在其各所属单位之间存有“产品”或“中间产品”的转移,采用了“销售”的形式(由于纳税登记和地点的不同),但由于对“独立法人”主体而言,“产品”或“中间产品”的转移,并未形成所有者之间(对法人主体而言)的物权转移,也不具备“收入”实现的确认条件。对此类问题应比照“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过程中销售的抵销处理方法处理。
十二、对“关联方”、“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必须充分关注“关联方交易”和“关联方关系”的审计和披露。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用性。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通过履行这些审计程序确认关联方:查阅股东名册,取得董事、监事及重要职员名单;查阅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查阅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已知管理企业情况;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公司关联企业单位情况;审查当期存在投资事项,审阅有关的协议和章程确定其控制程度和关系;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和要求提供全部关联单位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相互业务范围及关系。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通过履行这些审计程序了解和审查确认关联方交易相关事项:注意关注重要交易事项,特别是要注意资产负债表日前一定时段所发生的异常交易事项,分析其经济事项的性质,了解其交易的对象,确认其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通过了解董事会的决议和分析与关联方交易的采购或销售的方式、计价政策和结算条件与其他客户的同类交易相比是否具有“公允性”和存有异常的不同;通过对债权、债务往来账户中属于“关联方”账户的检查分析,了解其相互大额占用的数额及其时间、原因以及其费用(包括利率的高低)补偿的合法性;关注“资产重组”、“资产置换”等形式的价格确认、产权变迭转移等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批准和确认程序;通过了解和分析确认“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变相融资行为或利用上市公司信誉进行借款进而转贷并收取非正常的费用。
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规定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履行披露义务,除应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补充披露内容外,也应对其重要事项予以适当方式揭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未能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被审计单位存在“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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